在全球化用工模式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名义雇主(Employer of Record,简称EOR)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解决方案,逐渐受到企业的青睐。EOR模式允许企业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合法雇佣员工,尤其适用于跨国公司在进入新市场或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时。然而,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模式,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规。本文将以马来西亚劳动基准规范中的解雇通知期为切入点,探讨EOR模式下的合规要点。

马来西亚解雇通知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劳动法》第13条至第15条,解雇通知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员工的服务年限。通常情况下,解雇通知期规定如下:

1. 少于2年的服务年限:至少4周的通知期;

2. 2至5年的服务年限:至少6周的通知期;

3. 超过5年的服务年限:至少8周的通知期。

此外,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以代替通知期。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受《劳动法》保护的员工,而不论其是直接雇佣还是通过EOR模式雇佣。

EOR模式下的解雇合规性

在EOR用工模式中,EOR服务商作为名义上的雇主,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包括解雇程序的执行。然而,企业作为实际用工方,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确保解雇行为符合马来西亚劳动法规。

1. 明确责任划分:企业与EOR服务商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划分责任。例如,EOR需确保解雇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支付符合法律要求,而企业需提供充分理由并遵守公平解雇原则。

2. 遵守程序正义:即便通过EOR模式用工,企业在要求终止员工合同时仍需提供合理依据,并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当解雇行为,如歧视性解雇或无正当理由解雇。

3. 代通知金支付:如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通过EOR服务商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总结

名义雇主EOR模式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用工解决方案,但也要求企业在目标市场严格遵守当地劳动法规。马来西亚关于解雇通知期的规定是企业需重点关注的合规内容之一。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与EOR服务商紧密合作,确保解雇流程合法合规,同时维护员工权益,以实现用工灵活性与合规性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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