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劳动法规

了解中国澳门当地的劳动法规有助于您更好地规避雇佣风险。

1.1 劳动就业法规

1.1.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为回应社会诉求及完善现行法律规定,澳门特区政府通过第8/2020号法律《修改第 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对原《劳动关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其他与劳 动权益关系密切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雇员的最低工资》(第5/2020号法律)、《社会 保障制度》(第4/2010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第4/98/M号法律)、 《保障男女劳工在就业上获平等之机会及待遇》(第52/95/M号法令)、《工作意外及 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第40/95/M号法令)等。此外,多项国际劳 工组织公约也适用于澳门。

与劳资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公共行政,以及其劳务关系受公职通则规范的企业或实 体。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确定或不确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具期限合同两种。其中,确定期限劳 动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的临时需要,尤其属季节性、过渡性或特殊性的临时需要, 且仅以满足有关需要所需期间为限的工作;不具确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合同标的所需 时间为期限,但两者期限均不得超过2年。

【试用期】

在不妨碍有相反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属不具期限的合同,试用期推定为90日;属 具期限的合同,则推定为30日。一般雇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对担任涉及复杂技术 或要求特别资格职位的雇员,以及对领导人员及主管人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无须提出理由而终止合同,且无权收取终止合同的任何 赔偿。

【工作时间】

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过48小时。根据企业的营运特性, 雇主可与雇员协商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出12小时,但须确保雇员每日有连续10小时且总数不少于12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雇主须安排一段不少 于连续30分钟的时间让雇员休息,以避免雇员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如雇员在休息时间, 因工作需要不获允许自由离开工作地点,则该时间计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

雇员如属强制性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50%的额外报酬; 超时工作如属双方自愿,雇员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

【夜间工作及轮班工作】

午夜零时至早上六时期间的工作视为夜间工作。雇员并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而 是于不同时间提供工作,视为轮班工作。雇员夜间工作,有权收取工作的正常报酬,以 及20%的额外报酬;雇员轮班工作,有权收取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10%的额外报酬。 雇员在当月领取轮班工作报酬,且金额等于或超过基本报酬的10%后,如在强制性假日 提供工作,则雇员无权收取任何的额外金钱补偿,但有权在有关强制性假日后的30天内 享受有薪补偿休假(雇员在入职时已明确获知须轮班/夜间工作,则无权收取上述报酬)。 【周假、年假和强制性假日】

雇员有权享有的假期包括:

(1)雇员在每周有权享受连续24小时的有薪休息时间(按月领取报酬的雇员如需 在周假工作,除有权在提供工作后的30日内享受由雇主指定的1日补偿休息时间外,还 可收取额外的1日基本报酬或在30日内享受1日补偿休息时间);

(2)每年带薪假期为10天(节假日)(按月领取报酬的雇员如被需在带薪假期工 作,除有权在提供工作后的3个月内享受由雇主指定的1日补偿休假(该休假可与雇主协 商以1日基本报酬作为补偿代替),还可收取额外的1日基本报酬或在3个月内享受1日补 偿休假);

(3)受雇满1年的雇员,于次年有权享受不少于6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受雇在1年 以下3个月以上的雇员,工作每满1个月于次年享有半日年假,余下时间满15日亦可享有 半日的有薪年假。

【最低工资】

为了让雇员获得最基本的工资保障,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第5/2020号法律《雇员的 最低工资》,该法律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按照该法律规定,除家务工作雇员及残疾 雇员外,所有行业的雇员均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而最低工资金额分别为:月薪雇员,每 月6656澳门元;周薪雇员,每周1536澳门元;日薪雇员,每日256澳门元;时薪雇员;每小时32澳门元;件工及佣金制计薪的雇员,平均每小时32澳门元。倘雇主没有按该法 律规定向相关雇员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即属违法,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名雇员,雇 主可被科处20000澳门元至50000澳门元的罚金。

【女性雇员】

澳门法律保障女性雇员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薪金和待遇,不可因性别、婚 姻或家庭状况而存有歧视。受雇超过一年的女性雇员,分娩时有权享受70天的带薪产假, 并保留原有的职位。有权享受产假的雇员应在生产后立即享受63天的假期,其余日数可 由女性雇员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如诞下死婴、以及婴儿在女性雇员 产假期间死亡,女性雇员同样可享受产假。如属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视乎女性雇员的健康状况及根据具适当证明的医生建议,享有至少21天至最多70天的产假。

【男性雇员】

受雇超过一年的男性雇员,有权因成为父亲而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侍产假,并可连续或间断地于婴儿母亲怀孕超过3个月至婴儿出生后30日内享受。如婴儿出生时已死 亡及婴儿母亲怀孕超过3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男性雇员亦有权于有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计20日内享受侍产假。

【未成年雇员】

雇主雇用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向未成年雇员提供适合其年龄的工作条 件,并须特别预防发生妨碍其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发展的任何情况。与 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须经劳工事务局听取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意见后,方可例外地获允许。未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暑假期间可例外工作。禁止雇主安排未成年人提供家政工作、超时工作、在晚上9时至次日上午7 时期间工作,以及在禁止未满18岁人士进入的场所内工作。

【工作意外和强制性雇员保险】

雇员因工受伤或患病,雇主有责任提供适当的援助、治疗及赔偿。雇主须为雇员向 获准在澳门经营工作意外保险的保险人投保强制性雇员保险。如雇员因工作意外死亡或 住院,雇主应自意外发生或获悉意外起24小时内向通知劳工事务局;其他工作意外情况, 则自意外发生起或获悉意外起5个工作日内作通知。

【工作关系的终止】

雇员主动解约,应在离职前7天预先通知雇主;雇主主动解约,则应提前15天通知 雇员终止工作关系。如雇员/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须在知悉有关事实之日起30日内, 以书面方式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有关雇主/雇员。如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雇 主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性赔偿;如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则有权获得赔偿,雇主须向 服务期超过试用期至10年或以上的雇员支付一项解雇赔偿(按每年年资赔偿7至20天基 本报酬)。解雇赔偿的最高限额为雇员月薪的12倍,并以月薪金额不超过21000澳门元 计算(另有协议者除外)。

【社会保障基金】

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层,现时社会保障覆盖面涵盖至全澳居民,让澳门居 民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雇主及雇员必须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向社会保障 基金缴纳供款,一般本地雇员(长工)每月供款30澳门元,雇主每月供款60澳门元。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层,旨在加强澳门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和对现行社会 保障制度作出补足。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的供款计划分为公积金共同计划及公积金个人 计划,一般年满18岁的澳门永久居民或非永久居民均可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自 愿设立,雇员自愿参与,双方共同供款。为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雇主向公积金 共同计划作出的供款视为经营成本,从可课税利润中扣除。至于公积金个人计划,则由 澳门居民自愿设立与供款。

【退休金】

澳门没有强制性的退休金制度。公司可向员工退休金计划缴纳费用,作为员工开支 的一部分。有关退休基金必须由澳门本地的人寿保险公司或在澳门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

查询网址:

www.io.gov.mo/cn/entities/admpub/rec/121520

www.dsal.gov.mo

1.1.2 外国人在澳门工作的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输入劳动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及劳动权益不会 受损。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条件 下,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临时性的补充而批准输入。

【外地雇员】

聘用外地雇员,须遵守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 地雇员法》的规定。根据《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雇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澳门 工作,必须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聘用许可申请。如申请获得批准,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 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的逗留许可,获发逗留许可后方可在澳门 工作。雇主只能安排外地雇员从事“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上载明的职位,且外地雇员 只能为该认别证上的雇主工作。

【合同期】

外地雇员的合同须有确定期限,原则上,该期限与聘用许可一致。

【试用期】

外地雇员一般试用期为30日,不能延长。同一雇员续期,不设试用期。

【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下可续期。如不续期,合同因期满终止,无须预先通知,无 任何赔偿。合同期满前,雇主非以合理理由解雇,须向外地雇员赔偿按解除日至合同到 期日之间的期间,每月3日的基本报酬。 【外地雇员的特别权利】

有关的权利、义务和保障同样按照《劳动关系法》;获提供免费住宿,或每月不少 于500澳门元的住宿津贴;任何情况下终止工作关系,获支付返回常居地交通费。

【《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

第10/2020号法律《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于2020年10月5日生 效,并随之相应修改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该法律规范拟 来澳从事非专业及家务工作的非居民须先取得“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并须从澳 门以外地区入境,方可获发“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但续期情况除外。

【其他法律法规】

除了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澳门特区政府还制定了第8/2010号行政 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第13/2010号行政法规《规范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 定的条件或负担》,第88/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提供予外地雇员的住宿条件及第 89/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关于雇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的聘用费金额。

查询网址:

www.io.gov.mo/cn/entities/admpub/rec/121520

www.dsal.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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